各有关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保综发〔2009〕4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现就做好浦东新区2009年度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的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理顺企业工资分配关系,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既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的规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因素,也要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政策;坚持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推进民主管理相协调,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提高协商质量和实效性,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把缩小企业经营者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作为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民主参与度。
二、企业工资调整的方式及调整幅度
鼓励企业按照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确定2009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对暂不具备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采取按比例确定人均工资调整幅度的办法确定2009年度工资调整幅度。
(一)浦东新区直属企业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安排
浦东新区直属公司本部的人均工资总额,由国资委提出调整办法。
1、浦东新区直属公司本部(含合署经营的其他子公司),原则上按2008年实际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标准,确定2009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总额,要求在扣除政府专项奖励等政策性因素调整后做到“零”增长。
2、直属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可参照面上企业采取集体协商、按比例确定或由控股股东确定2009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调整幅度。具体方案由直属公司按规定进行初审并报新区国资委复核。
(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益情况,就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水平、工资总额等,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2009年度企业工资分配水平及调整幅度。
(三)按比例确定人均工资调整幅度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按2008年实际税前扣除的人均工资总额为标准。当年新成立企业的人均工资基数可参考上年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2、人均新增工资
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同时体现提高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的精神。企业应综合考虑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1)企业人均实现利润增长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按7%安排,其中人均实现利润增长较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增加;企业人均实现利润下降或亏损的,人均工资增幅可按3%安排,其中人均利润虽然下降,但盈利水平仍处于行业领先或者净减亏达到10%以上的企业,人均工资增幅可增加1-2个百分点。
(2)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企业,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前提下,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或2008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安排。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3)政府性投资、开发、建设的企业,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考核指标、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按7%安排。
(4)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低于本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23701元),人均工资增幅可按上述原则确定后的150%安排;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为本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79004元),人均工资增幅按上述原则确定后的80%安排。
(5)按上述办法确定的人均工资增幅,一般不超过10%,不低于3%。
三、操作程序
(一)浦东新区直属企业
1、直属公司本部(含合署经营的其他子公司)按照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管理要求,填报《浦东新区直属及下属公司2009年度工资申报表》(附表一)。
2、直属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按确定的工资调整方案,填报《浦东新区直属及下属公司2009年度工资申报表》(附表一)。
3、附报材料:
(1)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含城保、镇保、综保)凭证复印件;
(2)企业2008年度“利润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及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4、浦东新区直属公司本部(含合署经营的其他子公司)所填报的2009年度企业工资申报表经国资委初审后,报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直属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由上级主管公司初审并报国资委复核后,报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
1、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就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等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形成的协议报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
2、填报《浦东新区2009年度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申报表》(附表二)。
3、附报材料:
(1)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含城保、镇保、综保)凭证复印件;
(2)经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备案回执”复印件;
4、经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后,报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无主管单位的企业,直接报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按比例确定人均工资调整幅度
1、填报《浦东新区2009年度企业按比例增长工资申报表》(附表三);
2、附报材料:
(1)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含城保、镇保、综保)凭证复印件;
(2)企业2008年度“利润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及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3、经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后,报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无主管单位的企业,直接报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其他问题
(一)浦东新区区属集体企业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条件的内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企业职工人数,以本企业实际缴纳的城保、镇保、综保的人数为准。企业使用的外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外单位征地人员等,列入特殊用工人员范围。其合理的工资薪金实际支出部分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所有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等。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以经确认的数额内实际发放数为限。
(四)2009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有关材料,于2010年1月15日前,根据企业经营地,可就近向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报送(1、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14号窗口;2、惠南镇跃进路14号)。
(五)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已审核的《浦东新区直属及下属公司2009年度工资申报表》、《浦东新区2009年度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申报表》、《浦东新区2009年度企业按比例增长工资申报表》,统一抄送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